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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非法移栽珍貴樹木,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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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批復明確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等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適用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對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出了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批復》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據悉,按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批復》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批復》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強調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鑒于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19日
法釋〔2020〕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有關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鑒于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四、本批復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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